高雄市日前新增1 例登革熱境外移入確診個案, 為20 多歲印尼籍女性移工,但仲介公司以需付費為由未依規定看診採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認定妨礙防疫,將依傳染病防治法開罰。衛生局提醒雇主及仲介落實照顧管理,有症狀應依規定通報檢查。 該名印尼移工為今年高雄市第三例境外移入確認個案,於16 日自印尼入境,隔日出現發燒症狀,18 日到醫院體檢時,因出現發燒症狀轉急診治療,但仲介方面因不願代為支付掛號及就醫費用,直接辦理離院,後續也沒有即時通報衛生單位,安排個案就醫採檢,直到19 日才帶移工至醫院體檢,經檢驗登革熱NS1 快篩結果為陽性、PCR 陽性(第三型)。後續衛生局並啟動緊急防治工作,針對個案居住地及活動地週邊進行孳生源檢查、緊急噴藥及環境整頓。
高雄市公告規定 適用移工、船員
衛生局先前已公告「高雄市各行政區國際移工(含船員漁工/勞工)之集中住宿地點結核病、登革熱/茲卡病毒感染症/屈公病、類流感及腹瀉通報規定」,高雄市轄內提供移工(含船員漁工/勞工)集中住宿地點的負責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如發現有發燒38 度以上並伴隨頭痛、後眼窩痛、肌肉痛、關節痛、骨頭痛、出疹或噁心、嘔吐等症狀之一,即符合疑似登革熱、茲卡病毒、屈公病個案通報條件,應於24 小時內通報所在地衛生所,以避免因延誤就醫及通報造成的群聚感染。 違反上述規定,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處3 千元以上1 萬5 千元以下罰鍰,並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將按次處罰。
雇主應落實管理 掌握健康狀況
衛生局也提醒移工仲介及雇主、事業單位、工廠、安養機構、長照機構或其他公共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未經醫師診斷或檢驗者,應於24 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違反規定者將依同法第69 條,處1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登革熱可傳染期約為4 天,衛生局籲請移工仲介、雇主以及集中住宿地點管理人善盡照顧及通報責任,積極掌握移工健康狀況,若出現任何登革熱疑似症狀務必協助就醫採檢,並請國際移工宿舍管理者妥善維護環境。 高雄市目前有554 家登革熱合約院所提供公費登革熱NS1 快篩,如出現疑似症狀應儘速就醫,告知醫師活動史、旅遊史,若出現任一登革熱疑似症狀均可進行登革熱快篩;各級醫療院所也需提高警覺,落實詢問TOCC(旅遊史、職業史、接觸史及群聚史),發現疑似個案須通報衛生單位。
資料來源:外勞社11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