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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

申請條件

申請家庭看護工,其照顧之受照顧人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 特定身心障礙之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之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顧者
     (85歲以上,經巴氏量表評量95分以下 /80歲以上,經巴氏量表評量60分以下/ 80歲以下,經巴氏量表評量35分以下)
  • 受照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再增加一人
  • 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 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 肢體障礙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11. 罕見疾病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12. 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罹患運動神經元疾病或巴金森氏症,並持有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身心殘障手冊者,得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並附加註記有運動神經元疾病或巴金森氏症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影本。

申請人資格

  • 配偶
  • 受照顧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 受照顧人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等
  • 受照顧人之一等以內姻親,如婆媳、女婿等
  •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 受照顧人為雇主,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以代為履行責任

申請流程

申請時間

國別 作業時間
菲律賓 60-90 天
印尼 75-150 天
越南 45-60 天

應備文件

注意事項

戶口名簿

  • 若申請人與受照顧人戶籍未在同一處,則每戶戶口名簿均應附上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空白診斷證明書】

  • 申請外籍看護工者所附之診斷書,須使用勞動部制式之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及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 勞動部制式之診斷書須經合格之專業醫師開具,合格醫院係指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
  • 殘障手冊等級須為重度等級以上
  • 持聽障、視障、器障殘障手冊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者,須另附醫院開立之診斷書
  • 持輕、中度殘障手冊者,加附醫院開立之診斷書
  • 勞動部核配之外籍幫傭、監護工配額,均可循環使用至申請資格喪失
  • 自101年2月1日起,移工單次在台工作期限更改為三年一聘,總工作年限不得逾十二年,並同時並取消展延之申請業務
  • 自104年10月7日起,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就業安定費。(資格每年審定一次,該項措施追溯至104年9月生效)
  • 自104年10月9日起,移工經評點合格後,工作年限可由12年延長為14年
  • 自105年7月1日起,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

聘僱費用

項目 金額 備註
基本薪資 每月 / 17,000元 自104/9/1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加班費 每月4個週日 / 2,268元
每月5個週日 / 2,835元
每月例假日之不休假費用、如當月有第五個星期日,則需加發一天。$567/天
就業安定基金 每月 / 2,000元 每三個月一期,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健保費 每月 / 1,176元 依投保薪資計算,雇主繳交$1,176元,每二個月一期,定期向健保局繳交
意外險 每年 / 90元 投保30萬元
平均花費金額 每月 / 22,334~22,901元 含週日不休假津貼

看護工為每服務滿一年雇主應給予七天支薪之特別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