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家庭看護工,其照顧之受照顧人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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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衡機能障礙 | 2. 智能障礙 | 3. 植物人 |
4. 失智症 | 5. 自閉症 | 6. 染色體異常 |
7. 先天代謝異常 | 8. 其他先天缺陷 | 9. 精神病 |
10. 肢體障礙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
11. 罕見疾病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
12. 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罹患運動神經元疾病或巴金森氏症,並持有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身心殘障手冊者,得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並附加註記有運動神經元疾病或巴金森氏症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影本。
申請人資格
國別 | 作業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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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 | 60-90 天 |
印尼 | 75-150 天 |
越南 | 45-60 天 |
戶口名簿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空白診斷證明書】
項目 | 金額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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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薪資 | 每月 / 17,000元 | 自104/9/1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
加班費 | 每月4個週日 / 2,268元 每月5個週日 / 2,835元 |
每月例假日之不休假費用、如當月有第五個星期日,則需加發一天。$567/天 |
就業安定基金 | 每月 / 2,000元 | 每三個月一期,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
健保費 | 每月 / 1,176元 | 依投保薪資計算,雇主繳交$1,176元,每二個月一期,定期向健保局繳交 |
意外險 | 每年 / 90元 | 投保30萬元 |
平均花費金額 | 每月 / 22,334~22,901元 | 含週日不休假津貼 |
看護工為每服務滿一年雇主應給予七天支薪之特別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