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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工程

申請條件

勞動部專案核定得聘僱外籍營造工之資格條件及申請方式以下列各款之一為限:

  • 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計畫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計畫期程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 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
    符合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 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
    承建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與建之重要建設工程(以下簡稱政府計畫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政府計畫工程,應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民間機構一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

聘僱費用

收費項目 費用 費用負擔
國內服務費 / 人 第一年 每月 / 1,800 移工負擔
第二年 每月 / 1,700 移工負擔
第三年 每月 / 1,500 移工負擔
體檢費 / 三次 每次 / 1,500 移工負擔
居留證費 / 三次 每年 / 1,000 移工負擔
健保費 每月 / 372 移工負擔
勞保費 每月 / 504 移工負擔
機票費用 價格依航空公司淡、旺季報價 移工負擔
移工基本薪資 每月 / 24,000 雇主負擔
就業安定基金 每月 / 2000 / 人 雇主負擔
健保費 每月 / 1,176 雇主負擔
勞保費 每月 / 1,764 雇主負擔

注意事項

除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外國人不得受聘僱於工程主辦機關收取投標單期間或簽訂工程契約在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後之重大工程從事營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