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s
常見問題

可以,只要雇主與原仲介簽署終止服務契約,並取回僱主申請外勞相關文件即可轉換仲介。

自民國101年2月1日起,外籍勞工在台工作年限延長至12年 , 同日起聘僱許可核發工期為三年,並已取消原有勞雇雙方合意得展延一年之規定。

 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需依照勞委會公告評定之醫院為主 [下載醫院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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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雇主提供受照顧人死亡證明書,由本公司向相關單位提出外籍勞工轉出手續,終止聘用外籍勞工。
勞委會為鼓勵外勞仲介業務之人力仲介公司提升服務品質,自民國93年起委託『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評鑑所有人力仲介公司。
評鑑三大指標:一、服務流程及管理
       二、行政管理
       三、異常事件處理
雇主可上勞委會網站查詢。
『另外附上本公司評鑑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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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勞委會向申請外籍勞工的僱主收取的費用名為就業安定基金,各類外籍勞工每月就業安定費如下:看護工、廠工新台幣2,000元,幫傭新台幣5,000元,外籍人士申請幫傭新台幣10,000元,三個月為一期,由勞委會統一郵寄帳單給僱主,雇主請準時至相關機構繳納,逾期將有滯納金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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